互联网金融的智能监管:寻求监管创新迫在眉睫新金融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按照部门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始终难下定论。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创新发展,寻求监管创新迫在眉睫。
监管困局:金融混业与分业监管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格局依旧。随着互联网金融创发展,混业经营合作不断形成新的商业模式。沿用传统的分业监管体系将使得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问题不断突显。尤其是传统金融骗局借助互联网创新规避监管,通过各种不规范操作实施其庞氏骗局、非法集资,造成巨大社会危害。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分业监管早已滞后于大环境和新业态,亟须寻求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利用监管技术整合互联网金融创新资源将成为新的突破口。
巴塞尔协议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等法规均要求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以满足合规要求,并通过风险数据分析和交易监控实现流程合规;国内“一行三会”等也相继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惩罚。监管趋严下,监管科技将成为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利器。
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风险使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交易可达性和获客能力,实现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形成电子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等众多创新型商业模式,让更多的人得以享受金融服务,极大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中间交易成本,不断拓展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为实现普惠金融提供了新渠道。
其中,电子化金融服务渠道创新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金融薄弱产业借助互联网金融之力完成转型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出现了诸多违背金融规律的所谓“创新”,庞氏骗局、非法集资频繁发生,产生了极大的风险。
第一,互联网技术助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加强了金融企业监管套利的技术,绕开原有监管体系实施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以网贷平台为例,截至2017年11月,全国网贷平台累计数量为5965家,其中4008家为停业及问题平台,比例高达67.2%。
第二,金融脱媒也导致金融交易脱离现有监管体制的情况越发严重。尤其是众多资质不足的科技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利用数据优势进行创新时,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信息保护面临挑战。
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在助力监管创新的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信息泄露、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等问题。以代币发行融资(ICO)项目为例,尽管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金融脱媒,降低交易成本,然而一旦区块链系统某个节点被黑客攻陷,用于存储ICO项目募集资金的全部账本信息就都可能被泄露和窃取。
从之前暴露的一些风险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区块链项目仍然存在一些内在的技术缺陷,如智能合约代码、交易系统、记账系统等的漏洞,这些风险隐患极易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由此可见,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使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确保交易信息的实时性和可追溯性是监管科技的核心
建立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满足市场需求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海量信息流客观上增加了风险管控的难度,在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的过程中,随着未受严格监管的科技创新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若仍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极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损害消费者权益。必须利用监管技术创新对新时期的金融创新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获得穿透式信息集,确保交易信息的实时性和可追溯性,是快速识别潜在风险的关键。尽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风险纷繁复杂,但不难发现其中最严重的风险在于传统金融骗局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拓展消费群体,使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从古至今,这类风险从未避免,金融科技的发展却进一步扩大了这一风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其关键在于,在监管空白的背景下各类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面临巨大风险。曾经的e租宝不过是传统庞氏骗局的衍生,之所以造成如此巨大的社会危害,其中“金融科技”为其骗局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便利。对于监管而言,通过建立交易信息数据库,透过实时性和可追溯性的交易信息,能够识别潜在风险,并确保金融创新主体的盈利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汇集交易信息对平台和交易实现智能监管
首先,借助国家合法批准的支付平台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实时智能监管不失为一个可行路径。在这一框架下,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均必须通过国家认证的支付平台,且每笔借还款必须通过同一平台,以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正如在传统金融中众多公司通过各大交易所进行上市以获取公众投资。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和市场风险,在前期交易所需要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并且在上市后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完成信息披露以减少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证交易信息的可追溯性,保护投资者权益。
借鉴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监管层应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通过经认证的电子支付平台,在此过程中电子支付平台将发挥与交易所相类似的职能,通过对每笔交易的实时智能监管,及时识别平台风险,使合规监管有依可循。
其次,利用监管科技实时识别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是支付平台监管的核心职责。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包括运营风险和跑路风险等,从目前出现问题的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来看,利用承诺担保变相建立信用中介是骗局形成的关键,而各类平台信息缺乏有效性和可追溯性也造成了投资者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明确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前提下,规范平台准入资质,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形成风险提前预警,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效发展。事实上,在现有实践中,通过第三方保险助力平台完成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完善风险控制,与通过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有异曲同工之妙。例如,某些平台借助第三方保险对其底层资产进行信用保证保险,在该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会提供相应的保险单号,并且这一保险单均可在第三方保险的平台上实时获得。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由此可见,借助第三方保险建立信用保证是可行的,有利于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其信息中介的职能。支付平台监管作为完全的信息中介,信息披露是第一要义,重点是借助新技术手段,结合传统的风险管理理论,确认平台项目收益是否合理有效,而非拆东墙补西墙形成的假象。
最后,利用监管技术穿透审核投资者资质也是支付平台监管的重要功能。在“刚性兑付”下,投资者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是引发各类骗局和非法集资造成巨大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2017年7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划分提出明确的资产和收入要求,标准化的公募产品适合所有投资者,而非标准化产品、结构化产品和私募产品则更适合专业投资者。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第一款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由此可见,普惠金融并不意味着全民参与金融,针对不同项目风险,审核投资者资质至关重要。监管应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监管技术,通过支付平台监管,全面审核投资者的信息,将其风险承担能力与项目风险相匹配,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
方案实施路径:通过沙盒实验为监管创新留下调整空间
创新必然伴随风险的产生,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进行“沙盒实验”可缩小创新风险的影响范围,给金融监管创新留下调整空间。众所周知,电子支付平台除了降低支付成本以外,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客户需求挖掘、评估和预测等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各大传统金融企业可借助这一优势实现与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合作,实现资源整合。
在借助电子支付平台信息优势完成监管创新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其既有创新形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有限时间有限区域有限行业内实行监管创新的“沙盒实验”是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可行选择。正如英国率先提出“监管沙盒”,并随着金融科技的有效创新和发展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政策,以保证金融创新力和竞争力。
参考英国的“监管沙盒”,可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的推广采用“沙盒实验”,帮助创新企业形成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缩短产品上市时间,降低成本,减少监管不确定性带来的公司估值影响,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
综上所述,利用监管科技确保信息的实时性与可追溯性是新时期监管的核心;借助国家认证支付平台集成信息,进行风险管理可成为新监管的可行方案;另外,为避免监管创新形成新的风险,可通过“沙盒实验”为监管创新留下调整空间。借助监管科技形成新的监管方式将有利于规避跑路平台恶意圈钱的风险,并通过对市场风险的预测保障消费者权益,形成有效监管,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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