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收贷款审核“好处费”被判1年6个月新金融
宁波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蟹浦支行客户经理张毅捷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该行“蓝领贷”业务客户资质审核及发放建议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好处费,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两名非该银行职员夏乔、沈贤杰帮助张毅捷向客户收取相关业务好处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其中沈贤杰曾在办理业务中被其余二人收取过好处费。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镇海农商行蟹浦支行客户经理张毅捷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该行“蓝领贷”业务客户资质审核及发放建议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在贷款(快速审批秒下款)办理过程中向5名客户收取好处费,共计5万元。
2016年11月,张毅捷、夏乔,利用张毅捷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向1名客户及作为客户的沈贤杰收取好处费,共计5.15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毅捷、夏乔、沈贤杰,共同利用张毅捷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向3名客户收取好处费,共计7万元。2016年12月,张毅捷、夏乔、沈贤杰3人,向出面替3名客户办理业务的某人员收取好处费,共计6万元。
案发后张毅捷、夏乔、沈贤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乔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由公安机关暂扣。审理过程中,三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由法院暂扣。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毅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夏乔、沈贤杰,利用张毅捷作为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发后三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根据三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具体判决如下:
一、张毅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夏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沈贤杰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四、张毅捷、夏乔、沈贤杰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和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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