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新金融
近日关于某数字资产期货交易平台经营活动的争议不断,并且据传国外比特币期货交易也面临压力,在目前数字资产期货交易监管体系、交易机制、投资者权益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前述问题仍然亟待探讨并解决。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字资产期货交易相关问题分享自己的看法。
我国期货交易所模式
第一,许可制。我国期货交易市场主体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具体的交易模式为: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我国对于期货交易所采取许可制,必须由专门机构批准后才可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目前已经设立的交易所包括四个: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另外,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经营范围。对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业务均要经过期货管理机构的许可。因此,期货交易参与机构从事任何交易品种的交易均需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经营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三,制度建立。《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则以自己名义受托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因此,为确保交易所交易稳定运作,交易所必须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设施,并经监管部门审核,而期货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权责明确的委托协议。
经营建议
通过对我国现有期货交易模式分析,我国尚未将数字资产纳入现有期货交易体系,并且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因此,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作为期货交易品种仍需相关部门出台专门的监管政策,或者取得监管部门对此出具的专门监管要求。否则,按照交易平台现有的交易模式来看,此类交易所实际上担任交易所和交易公司双重角色,既包含负责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行情公布、交易运作、结算等,又实际代表投资者进行交易,与我国现有期货监管要求相冲突。
因此,对于从事数字资产期货交易的主体来说,一方面需要取得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上,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第一,客户管理。《条例》及相关的交易细则均规定了期货投资者的资格限制,数字资产交易所应当参考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产来源和资信状况,评估交易风险,并且要加强客户风险意识培养,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第二,雇员管理。数字资产期货从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期货交易主体运作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第三,风险管理。尽管目前缺乏直接的监管规范,从事数字资产期货交易主体必须按现有的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收取客户保证金,实行大额检测机制,并严格控制交易风险等。
第四,交易规则。数字资产期货交易主体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数字货币期货,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限制杠杆水平,并要求更高额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自我管理。在尚未有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通过技术检测手段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数字资产期货交易不同于现有交易品种,监管规范仍需进一步完善,但在此之前,从业人员需尽早与政府部门沟通确认监管动态,并建立起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防止社会事件爆发。
【来源:未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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