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是现金贷不可忽视的一环金融
一两个月前,有股票投资人忧心忡忡地问我,明天早上醒来会不会就有现金贷监管文件下发。这一波现金贷的发展,确实已经让一些人赚到心里不踏实。他们担心的主要是监管会否限制利率。我注意到靠现金贷赚得盆满钵满的上市公司二三四五前三季度净赚7.12亿,最近它实控人套现2亿,目前二三四五已不存在实控人,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跟相关人员对现金贷监管的预期有关。
近期,以现金贷为主营业务的趣店上市,投资人和创始人罗敏的言论招致舆论围攻(详见附录)。事态的发展恐怕早已超过罗敏本人的预期,对现金贷的质疑蔓延到了整个行业。10月30日,《人民日报》发文《现金贷咋成了“陷阱贷”》,提出“无牌照滥放贷款、动辄500%的超高利率、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不断爆出”。
媒体还曝出了一些与现金贷监管有关的传言: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现金贷年化收益率不得超过36%。
第一个已经被证实。
至于第二个,目前市场上只有8月上海黄浦区金融办整治办现金贷监管的传闻。传闻黄浦区向24家互金企业宣称现金贷利率不得超过36%,不得收取砍头息,服务费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财新10月28日报道上海黄浦区金融办召集辖内现金贷平台开会,传递规范现金贷的信息。
随后黄浦区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没开过这个会,并表示“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现在对行业发展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会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该人士并称36%的红线一早存在,并非黄浦区金融办主导落实的政策,“大多数现金贷的作业模式都是线上,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的地域边界。因此,落实到具体的监管肯定还是需要国家层面来进行引导。作为区域级政府,我们的工作是严格按照全国性的行业指导意见来推进工作。”
——考虑加强对现金贷公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司予以关闭取缔;对现金贷公司的检查将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发放高利贷、非法吸储、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和金融机构的违规合作;监管机构或将起草发布小额贷款的有关监管条例,包括设置小额贷款利率上限。
在市场层面,
——有媒体称为了“保牌”,已经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经不再对接利率在36%以上的现金贷平台上的资产。媒体援引接近监管层人士的话称,“现在已经在限制银行向现金贷提供资金,没有具体的政策,但会有相应的通知。后面在资金供给渠道上肯定还会有政策。”
——我也看到一些消息称,一些资金方已经停止向非持牌现金贷公司提供资金。
现金贷行业已经到了“风声鹤唳”的状态。
站在这个时点,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是我眼中现金贷是什么、它为什么火了、如何看待现金贷的监管以及我为什么认为个人征信是现金贷监管的重要一环。
一、定义现金贷
现金贷并无统一定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过类似概念:
2017年10月,互金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它界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渠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提供消费相关的信贷服务及信用销售服务的行为”,其中,前者“主要分为现金模式和代付模式”,“现金模式是从业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给消费者,由消费者在消费时自行支付给零售商的交易方式。”
这里我通过描述通常情况下它的一些特征来定义现金贷。
它的基本特征是:
——借款人:个人(通常收入较低,无央行征信报告,“月光族”,习惯使用手机,年轻)
——资金流向:现金直接流向借款人,而不是借款人意欲消费的场景方,这点有别于分期
——借款用途:一般无需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通常来说由于额度较小,会用于消费,但也有可能流向其他领域。本文将之归属于互联网消费金融。)
——风控:表面上看无担保、无抵押,其实无形中通常是以借款人即将获得的工资为抵押。相比于还款能力,更看重还款意愿
在此基础上,它的衍生特征是:
——额度:较小
——利率:较高(为了覆盖风险)
——放款人:机构或者经由信托等渠道出资的、满足一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这点有别于P2P
——期限:较短
——催收:侧重于线上催收(因为实地催收不经济)
本文所说的中国现金贷基本仅指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推出的产品/服务。
二、现金贷的爆发原因
根据央行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10家,贷款余额9704亿元。这其中有多少是现金贷公司我们还不得而知,坊间对网络小贷牌照的最新统计是截至2017年11月6日,市场上有242张网络小贷牌照。从感受和多家上市公司动态来看,现金贷确是火了。
现金贷的上一层概念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又是消费金融的子集。讨论现金贷为什么火,可以从消费金融入手。
——消费金融的火爆源于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相对而言并不充分的收入增长之间的矛盾,居民对借款和超前消费的接受也是助推力量。另外,政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有动机提高相对于其他部门并不高的居民部门杠杆率,例如,2013年9月,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火爆的重要助推力量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放贷技术(包括底层技术设施和上层风控模型等)的发展和放贷所需的可用的数据增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监管对采集、处理用户信息并无十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部分大数据公司爬取、倒卖了大量客户信息,这实际上给了互联网金融公司做风控极大的便利。
另外,我国并不会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做风控时使用性别、年龄等美国禁止使用的敏感因素。
我国征信监管对使用信用信息之外的替代数据进行风控没有太多限制,我国舆论场不久前才开始反思大数据征信是不是只是“公牛的奶”?反思是不是应该将征信界定为“共享债务人的信用信息”?相比之下,不久前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才发出首张“不行动函”,允许网贷公司Upstart测试替代数据。
——现金贷火爆的原因则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其他主体(如P2P网贷平台)在2016年以后面临更大监管压力有关。
现金贷的资金端通常来自合格投资者而非直接面向普通投资者,他们通过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渠道投向现金贷。由于合格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现金贷的涉众风险较小,面临的合规压力较小。这一点与P2P网贷不同。
它本身也没有来自场景方和借款人联合骗贷的风险,资金流通环节少,简单、清晰、直接。
所以在模式上,它可能比其他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有优势。
现金贷的风控是科技应用于金融的一种极致化状态:你可能是草根,是蓝领,你跟银行的关系仅限于收取工资,没从银行借到过钱,你央行征信报告上没什么内容,你甚至没有央行征信报告。没关系,我先借小额资金给你,你不还,由于你借的不多,我也不会上门催收,我只会采用成本比较低的电话催收,你还了,好了我会重点关注你,我们来开始这样一段关系,以后你重复借款我可能会给你更多额度。
现金贷通过小额放款的方式观察和培育了客户信用。也就是说,虽然当前我国央行征信报告覆盖度有限,也缺少有公信力的信用评分,但通过这种方式,现金贷公司自己掏钱获得了用户的信用信息。
相较于P2P、分期和助贷等模式,现金贷还有一个无可比拟的优势:监管明确。前三种目前并无牌照,现金贷则早就有了网络小贷牌照。虽然它通过网络经营,但由各地政府颁发。虽然我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出台,现金贷的监管在框架上至少是比较明确的。
各地对它注册资本和杠杆的要求等方面并不同,这也给了现金贷公司一些空间。并且各地尚未明确限制现金贷公司收取的利率。
三、监管关注点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市场中相较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此处仅列举部分现金贷监管的关注点。
(一)牌照
有声音呼吁要对现金贷进行持牌监管,其实已经有与之较为契合的牌照,就是网络小贷牌照。
可能没有必要再在网络小贷之外再发“现金贷”牌照,根据穿透式监管原则,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即可。
要重点关注的是没有网络小贷牌照的机构在事实上承担着信用风险的情况。因为如果它们的杠杆不受监管,可能到后来也承受不住信用风险。
(二)利率
很多人认为现金贷是高利贷,其实不尽然。不过,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现金贷是高利贷。原因是它的运行逻辑正建立在“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基础上。
什么是高利贷?其实监管层早有定义。201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表示,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份文件仍然有效。
注意,这里并没有提24%,或者36%的界限。提出这两个界限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机构通过其他收费名目来使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比较高。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这里实际上囊括了“其他费用”。这个规定实质上是限制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金融产品是复杂的,费率计算的方法也有很多,用户在金融产品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作为监管者,应该要求从业者披露用户的年化实际借款成本,包括利率和其他费用,以此来保护用户。要求披露它,有利于消费者横向比较金融产品。
很多现金贷从业者声称现金贷期限较短,对消费者来说还款压力没那么大,不适合披露年化综合费率。
我认为,披露是一回事,披露后用户还会不会选择是另一回事。消费者有知情权。可能有些用户以为成本很低才选择的现金贷,他们不应该被误导、被蒙蔽。
(三)催收
趣店CEO罗敏的回应文章里有一条颇为“扎眼”,“凡是过期不还的,我们这里就是坏账,我们的坏账,一律不会催促他们来还钱。电话都不会给他们打。你不还钱,就算了,当作福利送你了。就这样。”其实很快他就在评论里补了一句“我们会通过短信提醒和电话提醒方式和逾期用户沟通”。但大众显然只愿意提他在回应正文里提到的那段。
其实他说得很实在,以现金贷 | 借款金额之低,真的犯不上实地“暴力”催收。此处不讨论趣店,而讨论行业的一些实践,持续打电话骚扰算不算一种暴力?语言暴力算不算暴力?这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有一些规定,但有待具体化。
简而言之,虽然现金贷采用通常意义上的“暴力催收”并不经济,也不应该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催收”。
(四)个人信息保护与多头借贷
我想强调的是现金贷监管通常来说不太被人提到的一环:征信。这里我们用央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的定义——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它还提出我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也就是说,从事征信是需要牌照的。
然而现在现金贷行业有一个乱象是用户信用信息在现金贷产业链条上被不断倒卖,相关机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了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但它们有征信牌照吗?我们知道,目前还没有机构拿到个人征信牌照。
《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于2013年,2015年1月,央行点名要求8家机构在六个月内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2017年4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这8家机构无一合格。不久,市场传出互金协会牵头组建“信联”的消息。此后,信联并无更多消息。
到今天,我们的个人征信还没有一张牌照发出。
这种不发牌的局面让征信从业机构在面对《网络安全法》和两高对“侵犯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时比较忐忑,也不利于P2P网贷和网络小贷的发展。迄今只有少量小贷机构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广大的P2P网贷和网络小贷公司还没有资格。
这不利于识别现金贷行业的多头借贷。据百融金服数据,约56.5%的客户申请现金贷次数大于2次,其中申请2-5次的客户占比最高,达到36.7%;申请多次借款的客户中,在多家机构申请借款的人数占比达49.4%,在1家机构申请多次借款的客户仅占7.2%。
现金贷用户不断借新还旧,可能深陷债务陷阱。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认为不断的借新还旧让单一的难以偿还的债务变成了一个长期的债务陷阱,借用CFPB局长RichardCordray的话,他说,这有点像搭上出租车穿越小镇,结果发现自己置身穿越国境的耗资巨大的旅途,还没有能退出的斜坡。
罗敏在回应文章中提到了一点:“几家主要的平台是有数据共享的。一旦发现有借新债还旧债的,就拒绝。真心想做事的公司,不会自己搞乱市场。我们是不会追讨逼债的,有人还不了钱,我们就当损失,所以就必须尽最大能力去杜绝多头借债的,不可能去纵容。那些这样说我们的媒体,不了解我们。社会上的怪事,不要都扣在出头羊头上。”
这个数据共享,就是征信的一个重要功能。不过作为外人,我们并不清楚,罗敏所说的“几家主要的平台”包含了多少家?是不是够它们用?是不是够整个行业用?不够的话,政府是不是应该推动建立一个能覆盖到它们的、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或者能不能给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征信牌照,来服务这些新兴的、但已经爆发出相当大能量的机构和它们背后千千万的借款人以及出借人?
现金贷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它们服务的很大一部分人正是“信用不可见”人群。这部分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在传统金融机构留下痕迹,也因而无法被官方征信系统看到,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服务他们。而现有的市场征信机构还没法“名正言顺”地服务他们,只能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缘。现在就是这样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现金贷可能受困于多头借贷,“成也因征信体系不健全,败也因征信体系不健全”。
如前所述,现金贷是自己在收集信用数据,它们通过小额放贷来观测借款人是否会按时还钱,它们是在用真金白 | 银来做着一些基础的事情。如果我们的征信体系能够更加完善,行业风控成本有潜力降低。
当我们谈现金贷这一面向个人的金融服务时,我希望我们不要忘了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征信。我期待个人征信能及时发放牌照,及时遏制现金贷多头借贷让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让放贷人陷入多头借贷中被动地位的风险,也降低行业风控成本,来打造一个更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让信用的光芒照耀到每一个值得它的身上。
【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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