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退出拟规范 股东援助引争议金融
继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信息共享平台”之后,深圳又率先发布了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平台退出规范文件。在国庆长假前,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出指引》)。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网贷集中整改时点渐近,预计还会有更多的网贷平台主动退出,相关《退出指引》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退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退出指引》中“国资、上市等股东背景的平台,股东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资金援助”的规定引发争议。
提出“三不可”原则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退出指引》,要求P2P网贷平台退出行业后遵循三个“不可”原则: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事实上,网贷监管逐步落地后,行业逐步自净和良性退出。不过,在网贷平台退出潮中也有不少平台浑水摸鱼。****数据统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时间,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恶性退出的问题平台225家,良性退出的停业和转型平台657家。
对于《退出指引》的发布,****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P2P《退出指引》的出台,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保护投资者具有现实意义。指引要求在退出期间要做到“三个不可”,确保了整个退出过程中仍可与平台取得联系。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随着监管环境趋严和整体经营环境的变化,网贷平台的退出已然成为行业内的一种常态化现象。随着集中整改时点的日益临近,预计还会有更多的平台主动退出这个行业,在此背景下,出台专门的《退出指引》便显得非常有必要。
“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平台,由于坏账等问题,通常很难足额偿付投资者的出借资金,便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投资人利益保护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退出指引》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退出过程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最大化降低平台退出的不良影响。”薛洪言进一步指出。
此外,《退出指引》还规定了网贷平台业务退出的“八大程序”,为平台有序清退提供指导。其中包括: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退出计划和退出方案、向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及退出方案、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执行退出方案、按照计划稳妥推进退出工作、每周向协会汇报退出情况,并就疑难问题及时与协会沟通、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工作,全部结清存量项目、全面终止网贷业务。
不良资产处置成关键
在网贷平台退出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是关键环节。对于不良资产处置,《退出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项目,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项目到期时间、还款金额、项目是否逾期等相关情况告知出借人。对于存在不良资产漏洞的项目,网贷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资产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出借人出资额比例予以清退。网贷机构应根据平台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退出指引》给出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四种路径。《退出指引》指出,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网贷机构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此外,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于百程认为,在网贷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平台选择以停业和转型的方式退出,并成为目前平台退出的主要方式。这些退出平台,有些制定了相应的清偿方案,但也有不少浑水摸鱼者,名义上停业清盘,实际上在后续清偿执行过程中并未按计划执行,也未受到相应监督。
股东提供援助或成双刃剑
此次《退出指引》所提及“国资、上市等股东背景的平台,股东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资金援助”的规定,看似保证投资利益,却也引发不小的争议。
国资、上市公司和风投一向是网贷平台为自己背书的三大法宝。但随着网贷监管趋严,拥有各种耀眼背景的平台也接连出现问题。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月17日,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3886家,其中有国资、上市公司以及风投背景的平台有55家(其中3家国资背景平台已上线银行存管),占比为1.42%;已上线银行存管的民营系平台有6家。
相较于上市系平台,国资系平台出现问题的占比更高。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现有223家国资系平台(包括停业及问题平台),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43家,占比高达19.28%。数据显示,在具有上述背景或已上线银行存管的停业及问题平台中,国资系数量最多,占样本总数的70.49%,且其中有3家已上线银行存管。
有分析人士表示,这对于行业内许多平台为了信用背书邀请各类上市系、国资系成为平台股东的现象有一定监督作用,不过,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化企业等如何对网贷平台进行资金援助,《退出指引》未给出明确说明。
此外,也有网贷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让国企、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进行资金援助,相当于股东为其承担了责任,这进一步鼓励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对资金的投资行为不负责任,不利于打破刚性兑付。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这一规定十分抽象,并未规定援助的合理范围,亦无具体细节要求,因此很难落实。此外,这一规定还容易给投资者造成国企、上市公司为其旗下平台提供保证的假象,不利于不同性质的网贷平台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国资、上市股东帮助的合理范围该如何确定?如果比例多的话,是否将变成兜底,使得网贷平台从信息中介又变回信用中介?在于百程看来,合理范围应该是根据国资、上市股东的实力与平台的坏账之间做一平衡权衡,股东可以通过资产收购、提供周转资金等方式来进行援助,帮助平台实现兑付,和完全的兜底、担保不同。
薛洪言认为,由于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监管机构严禁网贷平台为投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所以,在平台退出处置过程中,便也不能做出平台为投资人进行兜底的要求,所以,《退出指引》不可能给出具体的比例要求,更多的只是一种不具法律效应的提议和倡导,以期在合规的框架下尽可能地降低出借人的投资损失。至于究竟多大的比例合适,更多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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