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为公司专利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赔偿华为8000万元。这是泉州中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赔偿金额最大的专利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2016年6月华为公司称,发现三星的SM—G9300(盖乐世S7)、型号为SM—G9350(盖乐世S7edge)等3款产品采用的技术与华为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
华为公司认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为此,华为公司要求三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连带赔偿8000万元,此外还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连带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将惠州三星等被告起诉到法院,索赔8000万元。
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均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惠州三星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泉州中院经过多方调查 、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证据提交。于今日正式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除了在泉州起诉三星外,2016年5月25日,华为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也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目前在美国和中国深圳的起诉尚未判决。
来源:锋芒小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