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滴滴滴滴”,这个QQ聊天时,有新消息时的系统提示音,腾讯想把它申请为声音商标,你同意吗?
2014年5月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将其旗下产品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滴滴”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 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无奈该商标申请被驳回。
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作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016年12月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腾讯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开庭审理中,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当庭演示了其他国家核准注册的NBC声音商标、windows开机声音商标等。同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断增强,相关公众能够有效识别;被诉决定错误地将“独创性”作为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于法无据。
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审查声音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显著性。作为非传统性商标,声音商标必须通过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而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QQ具有显著性,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过于简单,就是一个急促、单调的重复音。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独创性只是其审查声音商标的考虑的一个独立因素,与显著性无关。
由于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众所周知,以QQ软件的数亿安装量和QQ月活跃账户为8.434亿的用户规模来看,“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在其用户中确实有广泛的认知和共识,当用户听到该熟悉的声音,会以为是QQ好友发来的信息。
这意味着在数以亿计的QQ用户中,“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不仅具有独特性,也具有相当的专属性,那么,是否应该核准腾讯公司的声音商标申请呢?
不过,围绕“滴滴滴滴滴滴”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起到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或标识,确实是本案裁判的核心所在。
2013年8月30日修订实施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其中,“声音”是本次《商标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是允许申请“声音”形式的商标。
所谓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交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该商标申请于2016年2月13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成为我国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事实上,由微软提交的windows开机声音商标申请已经在其他国家获得核准注册。
而一旦腾讯获得“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核准,则意味着在“电视播放、 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他人不得使用该声音。
简单说,相当于腾讯在一定范围内独占了“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
【来源:IT时代网 作者:李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