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引发同人作品版权讨论水煮娱

艾瑞咨询 / 熊辉 / 2016-10-27 10:25
2016年10月10日,香港著名武侠小说家金庸以网络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作者杨治(即网文作家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

2016年10月10日,香港著名武侠小说家金庸以网络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作者杨治(即网文作家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公告中金庸要求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近日江南发布公开声明,承认自己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使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和关系,并为此向金庸致歉。他同时暂停相关项目的开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该案件在网上引发广泛热议,核心议题围绕同人小说作品展开,即什么程度的同人小说作品侵犯著作权,出于什么目的发布运作同人小说作品侵犯权。

同人小说作品,是指利用已有漫画、动画、小说、影视、剧本、游戏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但不同作者、作品之间的同人程度也有显著差异。有的同人小说作品只是借用了人物名称和部分人物关系,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故事情节和背景,如情色小说《格雷的五十道阴影》最初的雏形就是《暮光之城》的同人作品。而有的同人作品完全继承了原著小说的人物情节设定,在大陆出版的《哈利·波特与9又3/4月台》就收录了大量该类型的哈利·波特中文同人作品。江南在声明中承认《此间的少年》借用了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但故事情节设定来源于其自身的校园生活经历。但看过该作品的网友普遍反映,金庸作品中的角色性格、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对他们理解《此间的少年》中的故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此间的少年》的传播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影响。这其实折射了同人作品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业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以及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同人作品应该经由著作权人授权和允许,这样的话绝大多数同人小说作品其实都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在法律认定上,我国法律并未有更加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此外同人小说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以根据其运作方式进行鉴定。在贴吧、网文站点发布的,基于对原作品兴趣爱好和个人理解所创作的同人小说作品,若未受到原著作者或相关版权人的投诉和不满,一般可以认为未侵权;而一旦进入商业运作领域,如付费电子阅读,印刷成纸质出版物售卖,甚至是出售相关改编权,衍生制作等,则这些明显的经济企图显然侵犯了原著者的利益,因此自然会有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风险。江南在其声明中也表示,自己在《此间的少年》最初出版前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其中的风险,还将版税收入用于公益募捐,从而尽量淡化其商业诉求和影响,请求原告金庸的谅解。因此来看,商业运作的同人作品,更容易引发相关纠纷,造成潜在的风险。

此案定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艾瑞咨询认为,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对中国文学尤其是网络文学领域同人作品权利的归属判定有着极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这不仅在于当事者的明星效应和案件的典型性为今后相关诉讼的受理提供了判定参考,起到示范作用。此外今后同人小说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将在尊重原作者和版权方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朝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来源:艾瑞咨询   作者: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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