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来临,自媒体广告都要变“硬”了?

新消费
2016
08/31
17:45
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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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7月4日发布的《暂行办法》,因即将实施,在网上又掀波澜。

有公号发文称,暂行办法实施后,所有软文都将被迫变成硬广,标题前必须加挂“广告”二字,并调侃咪蒙、顾爷、深夜发媸等软文大师:是不是要排队哭晕在厕所了。该文章阅读量突破10万+,并有自称最近转行自媒体的读者在评论区表示躺枪。

如果真如文中所述的那样,广大自媒体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因此再也接不到广告,那岂不是要饿死一大票自媒体人?小编陷入了深深地忧虑...

然而,真相确实有这么严重么?有关部门难道真的对全宇宙最可爱的自媒体们,这样铁石心肠么?对世界充满爱与好奇心的小编,决定一探究竟。

小编用尽洪荒之力,认真研读了《暂行办法》所有条例后发现,对自媒体发软文有比较明显影响的条例有: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首先互联网广告的定义,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次对互联网广告的限制措施: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软文引出广告的形式通常是第三条中提到的:有链接的文字、图片、视频,这是软文的基本配置。不过,条例只是将这三种形式列入监管范畴,并没有提到如何限制。

对于第六条提到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二十一条提到的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目测绝大多数自媒体是不会接这种类型广告的,因此影响不大。

第七条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其实要判定软文是不是互联网广告的核心有两点,是否“推销商品”,是否“商业广告”。

当下很多创业媒体,一些创业公司、新产品是其报道对象,本身就是一种“推销”,如苹果的iPhone7新品报道是不是软文?其次证明是否商业广告在于有没有涉及商业合作。以上两点很难判定。

就算软文必须加【广告】,也不等于死路一条。

对于咪蒙、顾爷、王左中右、深夜发媸这些几乎每条推送都带广告的公号来说,即使在题目前,或其他明显位置加【广告】字样,相信粉丝们是不会care的。甚至有网友调侃:这样薛之谦的收入又能增加了,毕竟绝大多数人就是冲着他的广告去的。

况且,这条规定也没有明确“广告”的标注方式与位置,小编脑洞大开,在“广告”的前面或后面加一句话,比如“不得不看的【广告】”、“看了会变美的【广告】”,或者在“原创”后面跟一个“广告”,这样一来,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非一线自媒体的处境。

第十条显示,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即使《暂行办法》不出台,现在的粉丝如此强势,绝大多数自媒体也不敢乱来吧。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解读《暂行办法》时表示: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之前人民网对《暂行办法》的评论分析文章有提到:

打开微信公号的推送文章,常常会遭遇“软文”:前面一部分是美文或科普等,后面却“画风”转变,变成了产品或服务的推介。以网上一篇浏览量超过10万人次的文章为例,文章后半部分插入了某某牙膏的广告海报,并描述了该品牌牙膏不断创新等。

类似这样的文章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需要具体分析认定,如果文章只是单纯提及商品名称,没有链接、宣传性内容,则不应认定为互联网广告。”滕立章认为,未来类似的争议还会有很多。

腾讯广告联盟近日发布了一篇名为“【重要】腾讯广告联盟对新法规具体规定的落实措施”的文章,在软文方面并没有多少笔墨。只提到了《暂行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主要涉及到网站的banner、插屏、开屏。

如此看来,即使《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严格执行,只要商家能够充分的与自媒体配合,广告的植入方式足够巧妙,并且严格遵守法规,软文受到的打击也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但确实对发布软文的自媒体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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