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违法,滴滴“避法”,殊途为何不同归?观点
殊途同归,说的是尽管路径或方法不同,但应该会到达同一目的地或取得同一效果。
如果业务涉嫌违法或违规,即使情形不同,都应该难逃罚责。
但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
比如从事视频下载、播放的快播和从事互联网叫车服务的滴滴,原本同样涉嫌业务违法或违规,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那么,造成快播、滴滴殊途不同归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此刻身陷囹圄的快播王欣,一定很羡慕滴滴程维。
同样是业务涉嫌违法或违规,快播如今落得高管被抓、公司解散的悲惨局面,而滴滴则前后累计融资数十亿美元估值达数百亿美元,可谓意气风发。
如今,伴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和发布,备受争议的滴滴专车、快车等业务,终于有机会未来以“网约车”名义取得合法身份。
与此同时,滴滴还与Uber达成资本合作,滴滴将并购优步(Uber中国)资产并占有Uber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Uber及其股东也将获得滴滴相应的股份比例。
那么,为什么同样是业务涉嫌违法或违规,快播就没有滴滴这么好命?又或者说,滴滴凭什么避开了快播式悲惨结局?
比拼创新:滴滴的专利积累尚不及快播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8月5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发明公布数为149件,发明授权数24件,实用新型数6件,外观设计数4件。
与此同时,截止2016年8月5日,滴滴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发明公布数111件,发明授权数2件,实用新型数3件,外观设计数21件。
需要说明的是,滴滴专利申请情况的数据主要由滴滴出行、滴滴中国、嘀嘀无限、通达无限等滴滴相关公司申请数据的累计所得。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快播的发明公布数是滴滴的1.3倍,发明授权数是滴滴的12倍,实用新型数是滴滴的2倍,滴滴的外观设计数则是快播的5倍。
显然,如果把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看成企业“创新能力”的一个指标或重要参考,那么,快播的创新能力应该是优于滴滴的。
当然,从成立时间上来看,快播案发前已成立有7年时间,而滴滴至今不过4年时间。
不过,从专利角度来看,滴滴和快播都算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
但是,由于两家选择的技术领域、业务模式及发展策略不同,使得两家的结局可谓大相径庭。
涉嫌违法:快播、滴滴等业务曾饱受争议
与成立于2012年的滴滴类似,成立于2007年的快播,一度也曾获得多轮次的投资。
而与滴滴连年“亏损”不同的是,快播一度表现出很强的营收能力。
数据显示,快播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304万元。2011年,营收首度过亿。2013年,其营收更是达到了3亿元左右。
尽管如此,快播还是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处多次行政处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方面,快播曾先后被国家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中央和地方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其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2.6亿元罚款”也成为该领域最高额度的罚单。
刑事犯罪方面,2016年1月,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在海淀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反观滴滴,虽然快车、专车业务明显违反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之规定,涉嫌“无证经营”,但是,滴滴并未被处以行政处罚(仅在上海有被处罚记录),更没有陷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窘境。
争议焦点:快播的技术策略和滴滴的服务模式
在快播案中,按照快播技术原理,相当于快播给用户提供了一种专属的文件上传服务(生成哈希码),以及专属的点播或播放服务(哈希码或上传文件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
从“文件上传编码”到“快播解码播放”,不论是合法视频内容,还是违法视频内容,快播已经通过自身技术为相应视频的传播和播放提供了技术服务或支持。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用户利用快播检索或搜索到的视频文件资源,如果不使用快播播放器是无法观看的。
换句话说,快播与视频提供者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相当于快播通过网络广告投放或分成等方式,“租用”提供视频内容资源的网站的视频资源,并借助快播技术为这些视频资源进行转码,仅供使用快播播放器的用户可以打开观看。
而在滴滴提供的专车、快车服务中,除去早期发展专车时,是滴滴与正规租车公司达成租车协议(车辆),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人员合作(司机),为有需求的用户(乘客),提供“租车+租人或代驾”服务。
但到了中后期,滴滴等平台鼓励私家车和司机“挂靠”到租车等公司,最后,变成私家车主以营利为目的,开着自己的私家车为用户提供运输服务。
此外,为了打消私家车的违法顾虑,滴滴等平台还承诺给私家车“报销”非法营运被查处后的罚款。
显然,从业务模式来看,在中后期,滴滴已经变为实际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并成为“非法营运服务”的教唆者和受益者,因为在专车、快车的每单运费中,滴滴会收取20-26%不等的费用,实现营利。
简单说,在私家车及车主大量接入平台后,滴滴等专车、快车平台,已经变身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组织不符合营运条件的司机和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组织。
殊途不同归:快播违法被追究责任,滴滴“避法”成独角兽
原本有“技术中立”支撑且有“避风港规则”可庇护的快播,因为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而相继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而滴滴虽然同样有较大的“违规”嫌疑,但是,其涉嫌“违规”部分主要出现在发展后期。
早期,滴滴主要做的是主要对接乘客与正规出租车,一方面,减少出租车空驶率,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乘客打车。
再加上花费巨资对乘客端和司机端继续补贴,获得了良好的用户口碑,并成为一种先进模式的被相关部门予以鼓励。
虽然,后期滴滴取消了出租车司机补贴,并推出自有专车、快车业务,不仅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翻脸”,而且还鼓励、教唆、组织规模化非法营运,但有赖于前期的积累,反而赢得“试错”、“探索”或“创新”空间而未被大规模处罚。
而快播虽然技术领先,也曾一度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肯定,但是,平台上流转、播放的大多是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且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再加上被竞争对方多方举报,难逃厄运。
更重要的是,之所以同样涉嫌违法或违规,快播被刑事追责而滴滴安然无恙,根源还在于:快播的违法行为,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制;而滴滴的违规或“避法”行为,则欠缺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因此,从快播和滴滴两家“殊途不同归”发展走势来看,任何一项新技术或新模式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甚至短期获得违法或违规而不被处罚的庇护,核心要诀在于企业早期的发力点要能同时俘获监管、从业者和用户的多重认可,为自己争取到宝贵的探索或尝试的时空条件,而不是从一开始就侵害各方利益,陷入被围剿的境地。
作者:李俊慧 | 来源:iDoNews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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