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赵某与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案外人在顺丰公司网点向赵某到付款邮寄瓷器,保价金额1500元。邮寄的瓷器到赵某处后发现瓷器损坏,赵某拨打顺丰客服电话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一审赵某请求判令顺丰公司将损坏瓷器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顺丰快递造成邮寄物品的损坏应当予以赔偿。赵某支付了保价费用和邮费,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和保价条款,故应按此约定进行赔偿。赵某主张邮寄物品是北宋汝窑天青茶盏,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缺少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裁定,顺丰公司赔偿赵某邮寄物品损失1500元。
赵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就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案涉瓷器价格给出答复,因此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顺丰天津公司辩称,其依据相应的程序及内容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了询价,可以证实该产品系仿制品,价值仅100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并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案涉物品的原始价值,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印章,该机构对案涉物品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无法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