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证券时报网
近来新潮能源控制权大战愈演愈烈,双头董事会已然形成。笔者认为,对双头董事会应有治本之策。
新潮能源股权格局比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仅为6.39%,公司无实控人。目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控制的北京中金君合为新潮能源第三大股东,持有5.51%股份。
金志昌盛等股东与现任董监高的矛盾由来已久,7月8日金志昌盛等该9名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超过18.3亿股、占总股本27%。上交所为此次股东大会提供了互联网投票平台,中证登提供了股东名册。会议罢免包括公司董事长刘珂在内的6名董事和2名监事,并选举出6名新董事和2名新监事。
但新潮能源对该次股东大会未进行披露,7月9日上交所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新潮能源核实后,依法依规对外公告,但至今未见公告。7月21日,新选任“董事、监事”到新潮能源办公区“接管”上市公司,遭到现任董监高的拒绝。
新潮能源目前陷入治理僵局,怎一个乱字了得。去年12月证监会启动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目前第一阶段工作——上市公司自查任务已经结束,在如此大环境下竟然还产生新的双头董事会案例,凸显一些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积重难返。
其一,一些市场主体的自利意识过度膨胀。试想,如果实际控制方能利用控制权全心全意为上市公司谋取利益,谁控制上市公司又能有多大区别?有些市场主体之所以觊觎控制权、或抱着控制权不放,关键通过“巧妙”利用控制权,就可能攫取控制权溢价,包括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产和利润、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等。而要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主要就是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由此有些主体可能肆意放大己方权利、无端剥夺竞争对手权利,尤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方更有条件和能力这么操作。
其二,个别主体漠视股东的正当权利。《公司法》赋予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但个别上市公司董事会、实控人无视适格股东的这个正当权利,寻找各种理由拒绝承认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表决结果,比如以股东股票质押为由、认为股东无权行使表决权,但这显然不符合股票质押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三,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从目前信披制度来看,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只能由上市公司发布,不能由股东自行发布,适格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必然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只能联系上市公司发布,但上市公司不配合披露该怎么办?目前这方面缺乏详细指引。
再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律效力来看,是否需要确认法律效力、由谁来确认、确认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也是空白。如果对其法律效力有个公认,就不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大家遵照执行就是。
针对上述问题,要防止双头董事会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是全力遏制控制权溢价。控制权溢价是控制人实际享受到的利益、超出其所持股份应得利益,控制权溢价的产生,往往通过非法手段。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务必依法依规以雷霆万钧手段,强化对攫取控制权利益的行为的打击。
其二是有关各方应坚决捍卫股东正当权利。在监管、司法程序以及结果等方面、应体现这种支持导向。
其三是弥补法律法规空白。要明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法律效力的确认程序、标准。对有法律效力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如果上市公司不配合披露,交易所应为其提供单独的信披通道。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