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在美胜诉,是中国企业全球化维护自我利益第一课观点
6月2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从而裁定驳回该起诉讼,阿里巴巴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为“BABA”,一度超越Facebook,成为仅次于谷歌的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公司。自此,阿里巴巴成为中国互联网公司典型的代表,成为外界观察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个窗口。
然而树大招风,2015年1月,美国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集体以涉嫌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由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阿里巴巴公司及其高管的集团诉讼。因阿里巴巴是来自中国的互联网巨头,很快掀起了社会极高的关注度。
有色眼镜下,向阿里提起集体诉讼背后的专家,不仅公开批评阿里巴巴在商业运作、监管风险等存在问题,甚至斥责我国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也与国际通行规则格格不入,矛头覆盖到所有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然而,由于阿里巴巴在上市前期已充分了解美国“规则”,按照严格标准履行了上市信息披露义务。美国相关法院在最终的裁定中,驳回了针对阿里的集体诉讼,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此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中,许多公司对其他国家的法令和商业规则不熟悉,因而在美国、欧洲甚至印度都遭受过不同的挫折。许多雄心万丈的中国企业,因沟通不畅和误会等原因导致全球化战略受挫甚至夭折。
阿里巴巴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程度较深的公司,面对带有倾向性的集体诉讼,并没有选择“斗气”,而是根据美国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次在美的胜诉,已成为中国企业全球化中遇到异国纠纷,学习如何积极维护自我利益的第一课。
此次,相关方对阿里巴巴的集体诉讼,事件源于去年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因为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商务部派员去某家企业进行调查访谈,往往是件大事。
由于经济结构的差异,如苹果公司可以坚决反对FBI解锁iPhone要求,并在舆论上造势,双方沟通成本较高,只有影响严重的事件才会有政府介入。而在中国,政府部门会与企业频繁的做沟通交流,大部分是惯例而不是重大事件,这种国情上的差异化导致了这次诉讼事件。
然而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息,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实施了1万余次行政指导,显然两国类似事件有着明显的差异性。美国股市里中国互联网企业已成为重要的一部分,美国对中国也有了很深的认识。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判决书中还提到,阿里巴巴上市前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上市登记表(包含了IPO招股书),提及了电商可能遇到的困难,中国的监管环境以及随之而来阿里巴巴业务的风险,披露内容还包括中国政府可能会发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可能会对阿里巴巴及中国电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法院认为,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请表及招股书“完整披露了所有实质性的投资风险”。
虽然,阿里巴巴的胜诉是美国法律体系公正的结果,但前提是阿里巴巴上市前就已做好相关工作,正因如此,阿里巴巴并不惧怕这次诉讼,毕竟掌握并遵守规则就不必害怕来自外界的误解。
其实,不仅仅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国际化会遭受各种麻烦,在华尔街类似事件并不在少数,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就遭到诉讼。因为股市的复杂性,美国资本市场允许起诉者在未完全掌握所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律所对上市公司存在怀疑便可起诉,这和中国法律完全不同。
这样催生了一大批律师为了赚钱而诉讼的案例,这些人群因此被称为“华尔街秃鹫”,双方一旦对薄公堂就可以两边吃,逐渐成了一条产业链。而不了解美国国情的中国企业,一旦在美国遭到集体诉讼就会心虚惧怕,许多企业不但未能及时维护自己利益,却仓皇逃出,最终有理也成了没理,传到国内成了舆论紧抓不放的小辫子。
阿里巴巴的胜诉无疑振奋了中国企业全球化的信心,也成为国内企业在国外维护自己利益的很好的案例,正如中国一句古话所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
作者:师天浩
1.砍柴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砍柴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砍柴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砍柴网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砍柴网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