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来了 ,八成P2P要倒霉金融

金评媒 / 齐俊杰 / 2015-12-28 20:37
第三条特别明确出来,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一出,基本枪毙了绝大多数平台,那些从没有坏账,设立风险...

千呼万唤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出来了,激动阅读后发现可读点颇多啊。废话不说直接上干货。

【点击阅读】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1、本次终于明确了P2P的中介地位,非常清晰的指出,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所以P2P还是中介性质,这点一直没有改变。

2、第三条特别明确出来,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一出,基本枪毙了绝大多数平台,那些从没有坏账,设立风险备付金的平台们,已经肝颤了。资金池明确被禁止,但他们已经完全停不下来了。

3、至于真实信息披露,同样有八成平台做不到,不是隐瞒借款企业,就是刻意隐瞒借款去向,要不就隐瞒借款方的实际情况。根本无法做到真实、客观、即时三个关键词,而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让那些宣称百分之百安全保障的公司,基本原形毕露。也同时提醒投资者,P2P是不保本的。任何宣称保本的平台都不要相信。否则风险自负。

4、重点是管理权,这回明确了,银监部门出制度,做引导。工信部ICP备案,网信办在网上侦查,最重的拳头是公安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这就严重警告行业内的企业家们,你们已经成为了高危人群,如果不把资金池尽快停下来,可能真的会被抓。企业家们可能也嗅到了血雨腥风,但无奈资金池一旦转动,就是后面进的钱必须比前面的钱多,如此一来已经陷入了两难境地。到底是自己踩刹车还是别人帮忙踩刹车,但结果似乎都差不到哪去,基本上车毁人亡。

5、最最重要的一条发生了,那就是备案登记,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这等于把审批的权力放到了地方金融局,同时黑锅也扔到了地方金融局,你给他登记备案了,出了问题就是金融局兜着(虽然写了金融局不构成对网贷的认可和评估,但按照中国投资者的理解,你要批了任何文件,相当于做了信用背书。解释是没有用的),而地方金融局想必对于网贷行业有过基本的了解,由此判断能过通过备案登记的,应该寥寥无几。这个审批应该相当的难。而重点审批的将是资金池和资金用途。

6、再次提出小额分散概念,那种大标的的平台,比如红岭可能要小心了。

7、信息及时报送到行业中央数据库,以便人家监管,这就为企业家提出了两难,因为一旦用资金池转起来,资产端的肯定会有编造的成分,报送吧数据是假的,不报送吧,那直接就被抓个现行。

8、明确禁止自融,期限错配,非法集资的行为。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也不行。换句话说,出借人的钱只能打到借款方,中介平台不能有任何挪用或者留存。

9、P2P股权众筹不能做,实物众筹也不行。所以那种某音乐家代言,打着融资租赁旗号的,相当于变种的实物众筹。

10、对借款人严格约定,需要平台提供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从而规避某租宝之前出现的这种虚构借款人的情况。以后企业再造假标,违规成本会非常巨大。另外还规定,借款人知道平台是资金池的,还在平台上借款,借款人也会承担责任,这颇有点连坐的意思。

11、即使是真实借款人,也要把你查个底掉,并且公示出来。意思就是告诉你,除非万不得已,别再P2P借钱,否则就要接受被拉出去游街的痛苦。

12、出借人信息也要填写完整,这主要避免平台刷成交,从而吸引其他投资人的宣传方式

13、线下不让设置理财中心,线上必须有电子签名。

14、平台中介机构应当把自己的钱和投资的钱分开,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找银行做资金存管。主要还是防范资金池。

15、行业自律,一定要严格。而且行业自律必须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草台班子不行。



1.砍柴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砍柴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砍柴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砍柴网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砍柴网编辑修改或补充。


阅读延展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