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兴起时代,不妨多一些“互联网+垄断”!专栏
中国的互联网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时代开始,经历野蛮增长,发展到目前以BAT三系为基本竞争格局为止,也就16年左右的光景。这期间互联网对社会全方位的渗透,尤其是对新经济的贡献和经济发展转型的价值,在今年才正式得到官方最高层认可,“互联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或可表述为基本国策)。这个过程中以3Q大战为代表性,国内关于互联网领域垄断的话题争论不断。特别是对烧钱模式更加理性思考之后在今年连续发生的滴滴与快的、58同城和赶集网、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携程网和去哪儿网等的并购等,每一次都不同程度引发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的争论。不过每一次垄断的争论,都让我加强了一次观点: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业而言,始于惨烈的市场竞争的每一次巨头的合并所导致的所谓的“垄断”,这样的垄断不妨多一些。套用“互联网+”这个热词,不妨就叫做“互联网+垄断”。在个人看来,每一次这样的垄断引发的行业发展变革的意义都是非凡的,示范效应也是强大的。
一、互联网业创新敬畏垄断但不相信垄断
在创业者圈和投资圈都流传着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我的(你的)这个项目腾讯也要做,我(你)该如何应对?这表明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道路上,大家都不约而同的面临着来自包括BAT在内的大平台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最直接的问题是BAT们是不是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垄断,并且在实际中已经有滥用垄断地位的嫌疑?
更加真实的情况是,这样一些大的平台不可能什么都做,越庞大的身躯意味着有越大面积的灯下黑区域。因此,他们以平台开放为基础吸引更多创业伙伴的加盟是消除阴影面积的有效方式。
所以,对于新的创业者而言,一方面对BAT们的大平台有着复杂的情绪,或爱或恨,都梦想着自己有朝一日能够拥有这样的号召力(往反方向说就是垄断力),这样的垄断力,是经过市场厮杀打拼获得的,这样的垄断力是值得大家敬畏的。
同样,在不少创业者心目中,也总有一个不惧怕垄断的力量。所以即便面临着假如巨头也做的问题,也还是能够通过自己的创业行动来回答。
二、互联网跨界思维让所谓“垄断者”危机感常在
互联网思维说起来内容丰富,要义在于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在于颠覆。而跨界的颠覆尤其让人意外。比如当年对产业链上下游有绝对话语权的电信运营商,无论是话音业务和短信业务都曾辉煌,但最终却被微信带来颠覆性的冲击。于是便出现了运营商的OTT惶恐症。因此,来自不同行业产业的跨界的颠覆让所谓的“垄断者”有很强的危机感,这种危机感使得出于短暂垄断状态的企业也不敢恣意妄为。
所谓混江湖迟早是要还的。同样,对于曾经跨界颠覆别人而已经具有一定垄断力的企业而言,也时时存在自己被跨界颠覆的危机感,这其中典型的代表就是腾讯。
与此同时,巨头之间出于竞争布局的考量,也会利用一些非对称的方式去搅动市场,比如阿里来往与微信的对抗,网易易信与微信的对抗。虽然这种对抗由于产品强大的粘性等而难以撼动,但这样的你来我往还在继续进行。因此,互联网的垄断者而言,其垄断地位和传统的垄断型企业的垄断状态完全不同。可以说,互联网企业处于躁动的垄断状态,这样的垄断,还没等到启动垄断调查时又不复存在了。
三、“互联网+”进行时,业态之间的竞争替代效应使得“垄断”不那么容易
这一点可以举今年几个合并事件中的第一个案例来说明,也就是滴滴打车和快的的合并。当这起合并事件公布之后,媒体争议的热点词语便是垄断,分析人士指出该合并完成之后,新公司将占有移动出行平台九成的市场份额,垄断嫌疑明显。
但是,我们稍作扩展开来分析就可以看到,将垄断的焦点仅仅集中在移动出行平台这个面无疑是狭窄的。事实上,移动出行平台就天然的受到出租车行业的替代效应影响,如果没有价格补贴等因素,或者合并的价格比出租车更贵,价格敏感人群仍将选择出租车方式。同样,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自驾等多种出行方式都对移动出行方式有替代效应。
移动出行平台在烧钱模式难以维继的情况下,更加务实理性的选择合并的方式,其垄断的质疑是缺乏道理的。事实上,这种合并带来的发展变数仍然很多,合并之后并未见到什么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手段的出现。而且,用户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非常容易。
四、新常态新经济需要“互联网+垄断”,前提是维护消费者利益
如今的互联网科技圈新闻,报道来报道去都是围绕BAT各种撕为主的内容,偶尔冒几个黑马出来让大家眼前一亮,但翻来翻去,又可能是与BAT系关联。而中国那么大,“互联网+”要“+”的领域那么多,岂是BAT系能全部吃的下的。因此,“互联网+”要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成为新的动力,显然是需要更多具有市场垄断力的企业。而这样的企业只要是脱胎于市场竞争而来的,我相信其“垄断”都将是就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因此,我们应该抱着并不反对企业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观点,关键在于要有有效的手段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垄断行为。对于发生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政府部门能够积极作为,否则你再多说垄断又如何?即便从市场份额来看,有垄断之名,但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无垄断之实,那又何妨?
总结下来,对于才刚刚出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而言,多一些具有市场垄断力的巨头,或许是中国经济更强的表现。而对于垄断者的态度,不妨以改革开放总设计师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做指导: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当然,对于垄断,监管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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