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经济泛滥,微信使用规范就是“绣花枕头”!观点

砍柴网 / 王吉伟 / 2015-03-16 08:44
对于微信,就更不用说。因为当前从事微商的大多为个人商家,大照搬了淘宝、京东的套路,找个小商家生产然后贴上自己的牌子再加以包装,就是口碑非常好的产品,同时在销售上...

3.15期间,各大平台都做出了动作。微信官方也在3.15这天发布了号称“史上最全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包括禁止在朋友圈发未经授权的企业商业机密,禁止集赞,使用外挂等。

这个规范看上去很权威,却又经不住推敲。譬如现在微商们都在做的朋友圈营销,晒几张产品营销的图会被微信列为不符合使用规范吗?微信是鼓励更多的第三方参与并完善其生态的,并且已经通过与第三方伙伴的合作实现了的很多的功能。没有商业的生态是无法闭环的,微信的最大价值恰恰在于其朋友圈营销上。换句话说,微信此次发布使用规范,是为朋友圈能够保证让用户体验的同时,做更多的尝试。然而,一个使用规范,就能让微信朋友圈“返璞归真”?

朋友圈使用规范更像个“绣花枕头”

新规范禁止诱导,但是微信的每一个游戏都有分享功能,用户们为了炫耀及展示自己的游戏技能,不自觉的就发到了朋友圈进行分享,这可谓赤裸裸的诱导。再如集赞,有的用户真的不是为了集赞,对于他们喜欢的明星会或者好用的商品,他们愿意把自己的喜悦或者经验通过朋友圈分享,所得效果可能比集赞还要好,这算是违法吗?事实上,一些朋友超过数千人比较活跃的微信个人大号,发一条朋友圈所得的赞及评论可以达到数百,这算作集赞吗?

这里,也提一下朋友圈营销。微信的垃圾信息之所以会多,大多是因为那些做朋友圈营销的群体天天晒产品图,如果你的朋友圈有数十个朋友都在做这个,你会感觉微信就是一个营销工具而已。当前的微商平台大多通过朋友圈来做营销,营销方案、方式五花八门,朋友圈的大部分商业信息都是这部分群众做出来的,这些所谓的商业信息对于一般微信用户而言就是一种垃圾信息,微信官方是不是要彻底的打掉这个群体? 

朋友圈就是为社交而存在的,而社交就免不了每个用户的自我营销。即便是有规范约束,营销高手们在言谈之间就能起到广告效应,这并不需要发什么图,做什么诱导,有些人是天生可以制造流行的,这与微博中的意见领袖有异曲同工之效。朋友圈使用规范对这类对象是没用任何用途的,或者说这个群体是“超然法外”的。 

另外,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些真正懂技术的人,总能在合适的时候寻找合适的漏洞,总能通过偏门而又极端的方式切入微信生态,这类情况是很难通过规范来约束的,因为他们就像暴徒,眼里根本就没有王法。有人说“法都是为了约束听话之人的”,这话一点都没错,超然法外和游离规范之间的,始终不会在意规范的存在。 

对于微信此次发布的规范,最大的质疑还是微信用户基数的问题,超过6亿的用户,微信官方凭借一己之力就能保证用户遵守使用规范吗?除非微信设立更详尽的监管制度,成立完善的职能部门专门做这个事,否则,规范都是都是做给看客们看的,更像个绣花枕头。

微信朋友圈里的消费者权益    

其实,朋友圈营销也无妨,但是在朋友圈兜售假货就有问题了。在消费者权益方面,要进行维权的是在朋友圈买到假货受到欺骗的行为,而不是朋友圈营销本身。换句话说,被朋友圈营销欺骗的不只是假货,还有感情上的。譬如,有个案例是通过朋友圈集赞参加了旅游,结果到了目的地之后各种纠结,被迫各种消费,这种行为就是完全的欺诈与勒索。

真正欺骗乃至对微信用户造成威胁的是那些具有作案动机的信息,这是最应该打击的。譬如来自朋友圈的招嫖、信贷等信息,这类信息导致发生的案件最多,轻则财产损失,重则生命受到威胁。要保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首先是要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哪怕是招嫖也要让参与的人能够得到真正服务;其次,如何通过一定的手段来甄别这类信息,譬如每天在朋友圈晒暴露性感照片的算不算诱导性信息等等。 

同时,保护微信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也不一定非要从使用规范开始,因为规范是死的,人是活的。让活人遵守死的规范,是件很难的事。使用规范只是一方面,能否通过其他的途径与办法保证微信用户的权益,是需要长期做的,绝对不是通过一个规范就能实现的。

打假的线上与线下

针对电商平台及微信等社交应用,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提出了“打假线上线下规则应统一”的建议。这个提议没有问题,但在打假之前,最好先确认什么是“假”,打假的对象又是什么。譬如,某个品牌之外的所有样式相似的高仿衣服都算是假吗?如果是这样,那全国人民只能高价购买原品牌,显然这对于收入略低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太可能的。如果各企业能够实现“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统一”,这个提议是值得拥护的。可惜的是,企业们为了线上不亏,大部分都是线上线下两条腿跑路,这对于线上的消费者来说本就是不公平的。

对于微信,就更不用说。因为当前从事微商的大多为个人商家,大照搬了淘宝、京东的套路,找个小商家生产然后贴上自己的牌子再加以包装,就是口碑非常好的产品,同时在销售上还采用代理机制。后期,不排除很多生产厂家都用找个模式,微信商圈足以媲美阿里与京东。我在前一篇关于3.15的文章里提到了“假货经济”,这类商品有自己的品牌,算不上假货,同时也有用户需求。即便是高仿的耐克与阿迪,也有其市场需求。这类商品的存在也是合理的,但在不在打击规范之内,还需要微信进一步甄别。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人们想让线上与线下的打假规则统一,但是将会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对于移动互联网,是否应该有新的315标准,用以保障用户的权益?

【文/王吉伟 微信个号:mcj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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